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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教师〔2009
时间: 2013-02-25 15:55:00     来源: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琼教师〔200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我厅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宣传并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继续教育档案

第二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研训、其他等;其中培训项目包括校长培训、教师全员岗位培训、新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者)培训、提高学历培训和其他培训,具体存档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各类表格、课程安排、学员培训成果、反馈意见、培训总结等。

第三条  各级中小学校建立校本培训工作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保障机制、内容方式、管理机制、成绩成果、其他等。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建立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档案材料内容包括: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参加培训年度总结,教师个人研训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发表(复印件),各门培训课程考试试卷(成绩单),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材料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盒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规格,各市县(单位)自行征订印制。

第五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教师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师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  逐步实现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教师培训网络信息库,运用计算机与网络进行培训管理,以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质量,更为迅速、准确、快捷地查找和使用档案。

 

第三章   学分登记审核

第七条  在全省进一步实施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采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简称“学分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统一印制,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要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10学分,五年一轮的培训周期内要共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50学分,才能被认定为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继续教育考核是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教师职称评聘、工资晋级、评优评先和绩效工资发放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省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学分登记工作,并负责审核认定省属学校登记的继续教育学分;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审核认定本市县教师参加各级培训所取得的学分,指导监督所属各学校学分登记工作;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教师参加各级培训活动所取得的学分,接受当地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按年度登记。学分登记审核时间统一为每年1至4月。学分登记审核基本程序为:教师填写学分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登分佐证材料——教师任职学校登分员审核汇总——教师任职学校将教师学分登记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后登记——报送本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学分登记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部门、学校要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同志专门负责,严格依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见附件)所规定项目和标准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登记项目、标准,作如下说明:

1、跨年度的项目,允许在该项目总分范围内分年度、分阶段登记学分。

2、对教育教学、教研培训中同一活动、同一成果或参加同一种竞赛获多级奖励的只记学分最高一项,凡其他有可能出现的重复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以此类推,不能重复计分。

3、学历达标或提高培训,按每学年分别记5学分;按学年记分时,教师必须提供每学年的学习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记分。

4、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基地脱产培训按每天分别记2学分、1.5学分和1学分,单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10学分。

5、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现代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并获得等级证书者,当年度可记3学分。

6、关于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和讲座报告等培训活动,给主讲老师按国家、省、市县和学校四级不同层次,并凭相应部门的计划、安排或邀请函,每课时分别记4学分、3学分、2学分、1学分;作为活动的观摩者,凭所提供的相应的观摩材料,按每课时0.2学分登记。教师参加校级培训活动每年登记的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

7、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或接受师徒式培训按组织派遣机构所属等级登记学分。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校级外派跟班培训时间达到2周但未达到2个月的,可以分别登记4学分、3学分、2学分、1学分;2周内的不计学分。师徒式培训,师傅与徒弟可同时获得学分,申请登分时须提交师徒协定、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活动总结等材料。

8、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网站网上研训项目的,按每学时计0.1学分。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时对本级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教师培训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不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的培训机构、学校,或教师培训档案管理混乱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

2、档案管理人员、登分员涂改伪造档案材料,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

3、拒绝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培训机构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第十六条  我省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条款与本管理办法有差异的,以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

序号

培训项目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校级

最高学分

备注

1

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或高级研修

2分/天

1.5分/天

1分/天

 

10

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

2

骨干教师培训

2分/天

1.5分/天

1分/天

 

10

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

3

学历提高培训

 

 

 

 

15

每年5分

4

基地脱产培训

2分/天

1.5分/天

1分/天

 

10

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按实际天数计算

5

教师专业考试(每次)

4

3

2

1

4

成绩合格以上

6

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论文

4

3

2

1

4

凭研究成果等级分项计分

7

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和讲座报告及其他示范培训活动

4/

3/

2/

1/

4

主讲教师按项目级别计分,观摩教师按每课时0.2学分计分

8

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下乡支教

6

5

4

3

6

时间2个月以上,凭证书记分

9

师徒式培训

4

3

2

1

4

时间3个月以上,凭师徒协定等有关材料记分

10

参加网上研训或远程培训项目

 

 

 

 

 

按每学时计0.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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